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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领、增加驾驶证的条件

(一)年龄条件


1、申请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、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,在18周岁以上,70周岁以下;

2、申请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普通三轮摩托车、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,在18周岁以上,60周岁以下;

3、申请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在21周岁以上,50周岁以下;

4、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,在24周岁以上,50周岁以下;

5、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在26周岁以上,50周岁以下。


(二)身体条件

!、身高:申请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身高为155厘米以上。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身高为150厘米以上;

2、视力:申请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。两眼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.0以上。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,两眼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.9以上;

3、辨色力:无红绿色盲;

4、听力: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;

5、上肢:双手拇指健全,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,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;

6、运动功能正常。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,下肢不等于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。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Z,右下
肢应当健全;

7、躯干、颈部:无运动功能障碍。

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:

1、有器质性心脏病、癫痫病、美尼尔氏症、眩晕症、癔病、震颤麻痹、精神病、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;

2、吸食、注射毒品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;

3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;

4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;

5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消未满三年的;

6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
(四)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,并在申

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;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、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,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

有满分记录。

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,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,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

;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,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。

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,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

录。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。

 

(五)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,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:

1、在户籍地居住,应当在 户籍地提出申请;

2、在暂住地居住的,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;

3、现役军人(含武警),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;

4、境外人员,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;

5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,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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